《关于推行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5-09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了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联合住建、税务等部门共同推进“交房即可办证”服务工作,自2021年6月30日起,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即可办证”服务全覆盖,全面做到住权和产权同步实现。

以往购房人收房后,仍需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购房人共同申请办理新建房屋转移。一方面,购房人可能会因材料不齐或丢失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不动产登记机构间“往返跑”,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因为营业场所或营业范围变更而增加办事成本。新服务举措在积极总结前期“交房即可办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交房办证环节和材料,让企业更省心,让群众办事更顺利。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提升“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水平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32号)以及我市“交房即可办证”相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合并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申请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登记时,同时收取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申请材料与《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办事环节和负担。

(二)简化购房人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材料。已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取得购房款全款发票、申请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时,只需提供交身份证明、网签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需要开发企业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三)强化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交房即可办证”服务项目工作台账,定期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让越来越多的购房人“少跑腿”“零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