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自然资规字〔2026〕52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优化我市“交房即可办证”工作流程,方便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提升“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水平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现就推行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下称“首次登记”)时,应当同时收取开发企业《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附件,下称“《单方办理申请书》”)。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
(一)已办理首次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提交《单方办理申请书》;
(三)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下称网签合同);
(四)购房人取得购房款全款发票。
(五)购房人所购房屋无抵押登记和查封登记(抵押人、被查封执行人为购房人的除外)。
三、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时,须提交身份证明、网签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购房款全款发票等材料。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开发企业补充提交《单方办理申请书》的,该项目购房人也可单方申请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
五、对于已完成首次登记并提交《单方办理申请书》,具备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定期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docx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