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2〕S30151号
徐珍玉因保管不善,将青房地权市字第20142090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珍玉
2022年5月13日